特殊管理的藥品是指: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(修訂)》(2001年12月1日執行)第三十五條規定:國家對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、放射性藥品,實行特殊管理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。
1 獸醫室使用的藥品與特殊藥品由本中心專職人員負責采購。
2 獸醫室需要使用藥品與特殊藥品,需要填寫物資計劃表,報機構負責人審批。
3 藥品與特殊藥品的接收
查看經審批的物資計劃表,并復核特殊藥品的品名、批號、規格、數量、有效期及包裝的完整性,經稱量確定無誤后,填寫《藥品與特殊藥品接收記錄表》
4 藥品與特殊藥品的使用
使用時應核對品名、規格、批號、數量、有效期等信息及標簽包裝的完整性,標簽丟失、損壞或污染的不得使用。使用特殊藥品實行定量控制并填寫《藥品與特殊藥品使用記錄表》。
5 特殊藥品設專柜保存,按儲存條件貯存。
6 試驗結束后,剩余的特殊藥品應及時辦理退還手須,由獸醫室保存。上一篇:光學高分子材料及其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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